2026年09月08日 14:41 浏览次数:[ ] 来源: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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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不得纵容他们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正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党员干部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看似是特定关系人的个人行为,根子却在党员干部身上,本质上是党员干部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谋私工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对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出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立纪沿革:2015年修订《条例》时新增了对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行为的规制;2018年修订时调整为第八十七条,将对象范围扩大至“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实现利益输送链条全覆盖;2023年修订时调整为第九十六条。
违纪构成:《条例》第九十六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一般行为;第二款规定纵容、默许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的特别行为。
一、违规性。须存在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行为。特定关系人一般指与本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主要表现为“直接利用”与“间接利用”两种形态,间接利用本质上是党员干部职权制约力的辐射延伸。实践中,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行为主要表现为:配偶插手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收取好处费;子女倚仗职权空手套白狼敛取巨额“利润”;秘书、司机等身边工作人员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等。关于“谋取私利”的范围,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提拔、职称晋升、获得荣誉等),不论利益是否合法合规均不影响认定。
判断是否构成“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挂名领薪”),核心标准在于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及是否实际提供劳动。判断是否构成“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需结合岗薪匹配度、横向对比公平性、发放合规性、因果关联性综合判断。第二款规定的“挂名领薪”或“明显高薪”行为主体,不包括身边工作人员,仅限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其次,党员干部须对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行为存在纵容、默许。“纵容”指放任不管、不加制止;“默许”指已了解情况但未明确表示同意、暗示许可。最后,情节较轻即给予处分,情节轻重综合考量谋利手段性质、获利金额及造成的社会影响。
二、有责性。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仍持放任或暗示许可。认定是否明知,不能仅凭当事人供述,须结合全案客观证据综合研判;不能仅因有过口头制止而简单排除故意,若制止流于形式未产生实际效果,仍应认定具有纵容或默许的故意。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与《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不重视家风建设)区别——主观方面前者为故意、后者多表现为过失;涉及人员范围前者更宽泛;情节要求前者情节较轻即构成违纪,后者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与受贿犯罪区分:若党员干部接受转请托并利用职权为请托人提供帮助、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或挂名领薪达到立案标准,构成共同受贿犯罪;若对收受财物不知情,则仅认定特定关系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党员干部构成本条违纪或其他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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